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》(辽委办发[2012]11号)、《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》(辽教发[2012]22号)文件精神,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深入实施素质教育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特制订本方案。内容如下:
1、 严格执行国家、省定的课程方案、课程计划,按照规定开齐课程、开足课时。保证体育课、艺术课、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。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、增减课程和课时、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。
2、 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,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。
3、 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(指学生午休以外的其它在校时间不超过8小时。不上早、晚自习。
4、 学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:50,夏季不早于7:30;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:30,夏季不晚于18:00。
5、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。
6、 按上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,严格控制其它形式的统一考试。
7、 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、联考或其他竞赛、考级等。
8、 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、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。
9、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。骨干教师要为学困生义务补课。
10、 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。
11、 要按照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教科书用书目录征订使用教科书。教辅材料实行“一科一辅”制。
12、 严禁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,由学生及父母(或监护人)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,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。
13、 不得以高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班级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。
14、 不通过媒体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、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,不宣传高分数学生。
15、 学校要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,不得设置重点班、快慢(好差)班、实验班、特长班、补习班等。
16、 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。
17、 严格遵守招生纪律。不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。
18、 不违背“三限”(限人数、限分数、限钱数)政策招收择校生。
19、 不举办复读班,不招收复读生。
20、教师要严格遵守本方案内容,凡违反者,实施责任追究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省、市有关规定归于相应处罚、处分。
抚顺市第十二中学
2012年3月28日
下一条:没有了